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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变卦之后

1999-11-06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问:1997年年初从福建到北京打工,应聘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并在年初与公司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在1998年6月,公司人事部通知我:回家休息等待重新安排工作,并许诺每月发给他300元工资,到了1999年1月份,公司就再不发给我工资;前几天,人事部又通知我把关系拿走,这就意味着与这家公司不再有关系了。

读者傅波

答:傅波所讲的情况,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在劳动关系保持期间,傅波应享受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或不低于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的待遇,而且用人单位在与他保持劳动关系期间,双方均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义务,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公司让人通知他把关系拿走,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他有权要求单位给出“说法”或按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标准得到经济补偿,傅波可以通过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是请用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助解决,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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